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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685-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1、数据库编制说明
本数据库已更新至2024年第
6
号公告。本数据库尽可能及时准确地提供查询信息,难免因系统和数据库错漏导致结果偏差,因此本查询结果仅供参考,具体以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
、
关于聚(12-羟基硬脂酸
)
硬脂酸酯等
23
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公告(
2016
年第
7
号)
、
关于氨基磺酸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公告(2016年第
10
号)
、
关于N,N,N′,N′-四
(2-
羟丙基
)
己二酰胺等
4
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公告(
2016
年第
13
号)
、
关于四[3-(3,5-二叔丁基
-4-
羟基苯基
)
丙酸
]
季戊四醇酯等
2
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公告(
2017
年第
2
号)
、
关于富马酸化的2,6-二甲基苯酚均聚物等
12
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公告(
2017
年第
9
号)
、 关于氨基甲酸铵等2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的公告(2016年第5号)
、关于丙烯酸与乙二醛和丙烯酰胺的聚合物等6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公告(2017年第11号) 、
关于3-氨丙基三乙氧硅烷等6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公告(2018年第3号)、
关于聚氧乙烯山梨醇酐三硬脂酸酯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公告(2018年第9号)、
关于聚乙烯等14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松香与甲醛和苯酚的聚合物等8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关于弯曲乳杆菌等2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19年第2号)、
关于可溶性大豆多糖等1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19年第4号)、
关于葡糖淀粉酶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19年第6号)、
关于瑞士乳杆菌R0052等53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关于蛋白质谷氨酰胺酶等21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红曲红等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α-淀粉酶等1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1年第2号)、
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食叶草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1年第9号)、
关于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1号)、
关于莱茵衣藻等3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关于乳糖酶等7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5号)、
关于假肠膜明串珠菌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蓝莓花色苷等1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4号)、
关于文冠果种仁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8号)、
关于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关于石斛原球茎等23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4年第2号)、
关于阿拉伯木聚糖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4年第3号)、
关于拟微球藻油等1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4年第5号)
和
关于金花茶培养物等11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4年第6号)
为准。
2、术语定义
(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
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品质、特性的物质;也包括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保证生产过程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改善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加工助剂;以下简称添加剂。
(2)最大使用量
在生产食品接触材料或制品时所加入的某种或某类添加剂的最大允许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3)最大残留量(
QM
)
食品接触材料或制品中某种或某类添加剂的最大允许量,以每千克食品接触材料或制品中残留物质的毫克数(mg/kg),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接触的每平方分米面积中残留物质的毫克数(
mg/dm²
)表示。
(4)特定迁移限量 (
SML
)
从食品接触材料或制品迁移到与其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某种或某类物质的最大允许总量,以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指定的某种或某类迁移物质(或基团)的毫克数(
mg/kg),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或食品模拟物接触的每平方分米面积中指定的某类迁移物质(或基团)的毫克数(
mg/dm²
)表示。
(5)特定迁移总量限量
[SML
(
T
)
]
从食品接触材料或制品中迁移到与其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添加剂的最大允许总量,以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指定的某种或某类迁移物质(或基团)的毫克数(
mg/kg),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或食品模拟物接触的每平方分米面积中指定的某种或某类迁移物质(或基团)的毫克数(
mg/dm²
)表示。
(6)
CAS
号(
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
)
化学文摘登记号。
(7)不得检出(
ND
)
所分析的目标物质在采用具有规定检出限(Detection Limit,
DL
)的分析方法检测时不应被检出。
(8)
FCA
号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中国编码。
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及其杂质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2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 使用的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的用量。
(4)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5)列于
GB 2760
的物质,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时,不得对所接触的食品本身产生技术功能。
4、其他说明
(1)除附录
A
列出的添加剂外,符合以下规定的物质也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 及制品用添加剂:
a)在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情况下,表
A.1~
表
A.7
中列出的物质的混合物,混合物的使用符合其中所有添加剂的相关规定;
b)在不对食品本身产生技术功能的情况下,在
GB 2760
的表
A.2
中列出的物质,其使用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c)附录
A
中列出的酸、醇或酚类物质,其钠盐、钾盐和钙盐(包括酸式盐和复盐)也可使用,且应符合相应酸、醇或酚类添加剂的限制性要求;本标准已列出的钠盐、钾盐和钙盐(包括酸式盐和复盐),其使用应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d)本附录
A
中列出的物质的含结晶水物质,其使用应符合相应物质的限制性要求;
e)我国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分子量大于
1000Da
的聚合物(微生物发酵生成的大分子物质除外),其使用符合相应聚合物的限制性规定。
(2)本标准允许使用含有附录
C
表
C.1
列出的金属元素的物质,其使用还应符合表
C.1
对金属元素特定迁移限量的特别限制规定;表
C.1
中列出的金属元素特定迁移限量仅适用于本标准已批准的含有这些金属元素的物质;同时使用两种及以上含有相同金属元素的物质时,该金属元素的迁移量之和应符合表
C.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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